羈押法施行細則  死亡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90條
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其係 審判中羈押者,並應通知法院。

前項屍體如無家屬具領,看守所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91條
被告在所或移送醫院死亡時,應注意屍體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