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釋放及保護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88條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切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印鑑,如 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第89條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 更生保護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