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保管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85條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之 :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所守紀律者,不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 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 ,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 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 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 許送入。

第86條
被告之金錢及物品保管,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管被告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除必要時施以消毒外,並定期曝晒。

第87條
准許送與被告之飲食、物品或依法沒入或廢棄之財物。應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