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7-1條
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室或隔離 或護送醫院,並即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