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2條
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 由所檢具診斷資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

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 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