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0條
被告得自備飲食;其依第十三條攜帶之子女亦同。

前項自備飲食,其質量及供給處所,應由看守所長官核定之。但由被告家 屬或親友致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