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7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被告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被告獎勵費用 ;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按決算數以百分之三十 充作改善被告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二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三項改善被告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第一項勞作金給付辦法及第三項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