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4條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或身心狀況,分類 雜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雜居者,得收容於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