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累進處遇之審查 ( 95 年 09 月 01 日)
第49條
監獄管教小組應於累進處遇審查會開會前,將受刑人各項成績及有關提會 審查事項資料,妥善準備,以便提會審查。

第50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應於監務委員會會期前開會,其決議應經監務委員會期決 議辦理之。

第51條
累進處遇審查會對於受刑人之成績分數、編級、進級、降級、違規事件等 項應切實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員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監務委員會審定後,一併報請法務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