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接見及寄發書信 ( 95 年 09 月 01 日)
第45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 紀律。

第46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 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