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通則 ( 95 年 09 月 01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之一訂定之。

第2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 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