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留級及降級 ( 95 年 09 月 01 日)
第54條
降級之受刑人,以在原級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抵銷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 如有餘分不予計算,但視為抵銷淨盡降級後本級之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