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監禁及戒護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35條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 連帶負責。

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 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