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累進處遇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 ,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假進級,進級之月成績佳者,即為確定, 否則令復原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