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累進處遇 (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19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 │類別│ 刑 名 及 刑 期 │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 │一 │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三六分│三○分│二四分│一八分│ │ │月未滿 │ │ │ │ │ ├──┼───────────┼───┼───┼───┼───┤ │二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三│六○分│四八分│三六分│二四分│ │ │年未滿 │ │ │ │ │ ├──┼───────────┼───┼───┼───┼───┤ │三 │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六年未│一四四│一○八│七二分│三六分│ │ │滿 │分 │分 │ │ │ ├──┼───────────┼───┼───┼───┼───┤ │四 │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九年未│一八○│一四四│一○八│七二分│ │ │滿 │分 │分 │分 │ │ ├──┼───────────┼───┼───┼───┼───┤ │五 │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二年│二一六│一八○│一四四│一○八│ │ │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六 │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二五二│二一六│一八○│一四四│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七 │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一八○│ │ │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八 │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二十│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二一六│ │ │一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九 │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以上二│三六○│三二四│二八八│二五二│ │ │十四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 │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以上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二八八│ │ │十七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一│有期徒刑二十七年以上三│四三二│三九六│三六○│三二四│ │ │十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二│有期徒刑三十年以上三十│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三六○│ │ │三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三│有期徒刑三十三年以上三│五○四│四六八│四三二│三九六│ │ │十六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四│有期徒刑三十六年以上三│五四○│五○四│四六八│四三二│ │ │十九年未滿 │分 │分 │分 │分 │ ├──┼───────────┼───┼───┼───┼───┤ │十五│有期徒刑三十九年以上 │五七六│五四○│五○四│四六八│ │ │ │分 │分 │分 │分 │ ├──┼───────────┼───┼───┼───┼───┤ │十六│無期徒刑 │六一二│五七六│五四○│五○四│ │ │ │分 │分 │分 │分 │ └──┴───────────┴───┴───┴───┴───┘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三分之 一。

撤銷假釋受刑人之責任分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二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