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假釋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88條
辦理假釋事件,應注意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他 法令有關假釋之規定。

第89條
假釋奉准後,出監前,由監獄長官主持假釋儀式,頒發假釋證書,並交付 出監人居住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函副本,告以出獄後二十 四小時內應向該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假釋證書內容,除應記載受刑人 姓名、年籍、住址、案由、刑期、奉准假釋文號與日時、殘餘刑期、發證 機關及日期外,並於背面註明假釋期間,應遵守及注意之事項。 受刑人經監獄報請假釋後,出監前,因違背紀律情節重大者,經假釋審查 委員會決議,得報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第90條
監獄對於假釋出獄之受刑人,應於其假釋期間內與執行保護管束者密切聯 繫,調查其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