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75條
衛生器材、用具及藥物,應妥為使用、養護及保管。

受刑人聲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入之藥物,應先經監獄醫師同意,方准購 置或送入,並經監獄醫師檢查合格後發給。

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