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74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包括 該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命 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免除具保責任,准其退保及沒入保證金之規 定。

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檢察署檢察官以命令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