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71條
監獄對於流行性或其他急性傳染病,應注意預防,必要時得檢查身體並為 適當之醫療措施。

受刑人或其攜帶之子女罹疾病者,應由監獄醫師悉心診治,不得延誤,並 作紀錄,以備查考。人力不足時,得特約監外醫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