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70條
受刑人健康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在監健康檢查每季辦理一次,並得依受刑人身體及精神狀況施行臨時 檢查。

二、受刑人入監、出監或移監應施行健康檢查。

三、健康檢查由監獄醫師行之,其有特殊情形設備不足者,得護送當地醫 療機構檢查之。

四、檢查結果應詳為記載,罹疾病者,應予診治或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受刑人攜帶之子女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