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69條
監獄應有足供受刑人生活上需要之衛生 (包括廁所、盥洗) 設備,並依季 節供應熱水、冷水。

受刑人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 沐浴一次。

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三公分長之髮型,每三天刮鬍鬚一次 。其因宗教或生活習慣關係,留有髮鬚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女性許 留過耳長之髮或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