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教化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55條
各班教育得按受刑人程度、入監先後分組施教,其重點如左:

一、初級班:教習國音注音符號及日常生活常用之文字,並授以國民中小 學教育課程。

二、高級班:授以高級中學之課程。

三、補習班:指定教化叢書或其他有益之圖書令其自修,或准許選修大學 課程,以便繼續其學業。

除少年受刑人外,凡殘餘刑期不滿六月或未參加作業或受和緩處遇者,得 不編班施教,但仍應適時予以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