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教化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52條
實施類別或集體教誨,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切實維持施教場所秩序。
二、內容故事化,措詞通俗化,以激發聽講者之情緒。
三、禁用挑撥性或煽動性之言詞。
四、時間不宜過長,以一小時為限。
五、受教人數,應視場所及安全情況定之。
六、保持受刑人自尊心,不得譏笑漫罵。
七、事前應有充分之準備,其須文字說明者,並應印發綱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