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教化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46條
實施個別教誨,應注意左列事項規定:

一、以管教區為單位,於適當場所個別行之。

二、應先瞭解受刑人之家世、社會背景、犯罪經過及身心狀況,以便因人 施教。

三、任由受刑人自我剖白,把握適當時機,針對個別狀況,循循善誘。

四、談話不拘形式,以閒話家常、討論問題或講述故事方式為之。受刑人 如有困難,應儘量為其解決,不能解決者,應加說明。

五、談話者之態度,應親切和藹,誠摯坦率,受刑人見解錯誤時,應婉言 開導。

六、談話時,應察其言辭而斷其真偽,觀其表情而辨其是非。

七、運用個別談話技術,耐心施教。

八、就受刑人之主觀條件與客觀環境,審酌其出獄謀生之可能性。

九、累犯或性行頑劣者,應增加教誨次數,化暴戾為祥和。

十、談話內容,詳記於個別教誨紀錄表內,加註考語,錄送有關單位,以 為處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