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戒護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3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謂「重大事故」,指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二、受刑人之家庭遭受重大災害者。

三、行將釋放而參加升學或就業考試者。

四、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