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戒護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33條
女監警衛、戒護、檢查、管理、作業、教化、考核等工作、由女性職員擔 任。外圍之崗哨、巡邏及警備工作,由戒護單位派員負責。

監獄設有女監者,除典獄長及醫務人員外,其他男性職員不得擅入,其因 執行職務之必要者,應有女性職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