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死亡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88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 督機關備查。

第89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有醫院或醫 學研究機關請領解剖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解剖之表示者 ,不在此限。

前項已埋葬之屍體,經過十年後得合葬之,合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