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給養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5條
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 必需器具。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報准動用。

前項動用勞作金之辦法,由典獄長依據實際情形擬訂,呈經監督機關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