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戒護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6-1條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 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 ,予以計算刑期。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