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戒護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2條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 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