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107 年 06 月 12 日)
第9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 察機關通報。

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