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107 年 06 月 12 日)
第4條
特定營業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有二個以上入口時,均 應標示之。

前項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晰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毒品防制資訊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