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 107 年 06 月 12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 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 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