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9條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 助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