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 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 但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

二、請求方:指向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 際組織。

三、受請求方:指受我國請求提供刑事司法互助事項之外國政府、機構或 國際組織。

四、協助機關:指法務部接受請求後轉交之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請提 供協助之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