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21條
請求送達文書者,應於請求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之姓名、名稱、國籍或 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二、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得以收受送達之處 所。

請求方無法特定收受送達之處所時,得同時表明請求查明送達處所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