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 107 年 05 月 02 日)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 共利益有危害之虞。

二、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 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拒絕提供協助:

一、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

二、提供協助違反第五條所定之互惠原則。

三、請求方未提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或互惠之保證。

四、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

五、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

六、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 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

七、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 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 分確定。

前二項情形,法務部得於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 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