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6條
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 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 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