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5條
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 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