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6條
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如下: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但無法核對原本者,應依其他合 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身分。

二、委任人為法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 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登記或註冊證明。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 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