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11條
律師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 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 局申報:

一、委任人之下列基本資料;其委任係由代理人辦理者,包含代理人:

(一)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 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負責人或管 理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委任人是否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 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

(四)代理人與委任人之關係。

二、委任事項:

(一)交易型態。

(二)交易起迄日。

(三)支付工具及數額。

(四)交易帳號。

(五)符合第十條之情形及理由。

三、申報律師之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及聯絡方式。

數律師共同接受委任者,得推派其中一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