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範圍如下:

一、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

二、兄弟姊妹。

三、配偶及其兄弟姊妹。

四、相當於配偶之同居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