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5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 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七 條第三項之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 下列要件:

一、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時間。

二、離職後所擔任之新職務,與其先前重要政治性職務是否有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