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

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 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十六、國營事業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相當職 務。

十七、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組成黨團之政黨負責人。

十八、擔任前十七款以外職務,對於與重大公共事務之推動、執行,或鉅 額公有財產、國家資源之業務有核定權限,經法務部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