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3條
行政院為我國資恐防制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機關。

主管機關應設資恐防制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為個人、法人或團體 列入制裁名單或除名與相關措施之審議;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