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12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