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7條
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款者,除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外,應檢附 下列文件向該檢察機關申請:

一、執行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

(二)該團體之統一編號。

(三)現任董監事或理監事名單、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及運作績效。

(四)補助款之用途及支用方式(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機關 、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二、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經 費補助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況。但成 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

前項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檢察機關得經 審查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自撤銷日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 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