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14 日)
第11條
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除下列情形者外,其申請計畫之自籌款不 得低於申請計畫總款項之百分之二十:

一、第四條第一款情形。

二、法務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三、由法務部指揮監督之更生保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