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8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 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 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