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接收受刑人 (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6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 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 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 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明符合第四條條件之文件,以書面向法院 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